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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大政〔2018〕81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2018-07-03    作者:    访问量:次

宁大政〔2018〕81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经第8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18年6月15日

宁波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教职工福利费,解决教职工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工会在浙江省、宁波市规定的福利费开支比例内负责做好每年的教职工福利费支出预算,计划财务处负责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安排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 享受福利费的对象为: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在职在岗教职工包括全校在岗的事业编制人员、学校一类人事代理和一类人才派遣人员。

第四条 福利费首先用于解决教职工的生活困难,其次用于集体福利。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

第五条 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学校对教职工因本人生重病或直系亲属生重病等各种原因造成本人家庭生活困难的,开展当年“送温暖”活动,慰问金一般不超过3000元,严重困难的教职工家庭每次不超过5000元。在职教职工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分工会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工会审批;离退休教职工由所在单位、部门推荐并签署意见,离退休工作处审批。

(二)教职工重病自费医疗费补助

学校事业编制离退休教职工享受宁波市本级国家公务员补助的医疗费,其本人重病住院(含特殊病种治疗和在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处方购药)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自费费用(仅指合理的药费及治疗费)和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抵扣的上述费用,在医保年度内其个人自费费用(由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2万元至20万元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补助60%,学校补助20%,个人支付20%;2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助。

学校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医保年度内重病自费医疗费除申请“公务员重病自费医疗费补助”进行补助,同时参加“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的,其本人因重病获得互助理赔,理赔金额少于“公务员重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学校补助的20%部分,差额部分学校给予补足;互助理赔金额超过“公务员重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学校补助的20%部分,学校不再补助。由于入职时间等原因未参加“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的,可申请“公务员重病自费医疗费补助”的补助,医保年度内其个人自费费用2万元至20万元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补助60%,学校补助20%,个人支付20%;2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助。

学校一类人事代理、一类人才派遣人员在医保年度内其个人重病自费医疗费用(参照“公务员重病自费医疗费补助”核定办法核定)2万元至20万元的,学校补助50%,个人支付50%,2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助。

第六条 离退休教职工慰问费

(一)离退休教职工节假日慰问费

元旦春节期间一年一次的普遍性走访慰问,由离退休教职工所在单位、部门组织,慰问费标准为每人300元。学院离退休教职工的慰问费,由学校承担150元,剩余部分由学院自筹解决;机关及直属单位、阳明学院的慰问费由学校全额承担;后勤管理处的慰问费由学校承担,其中50%从原服务经费中核减。慰问费由离退休工作处核定,所在单位、部门按规定使用。

离退休工作处在教师节、重阳节等重大节日前后,走访慰问离休干部、离休干部遗属以及其他特殊退休人员。慰问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00元。

离退休工作处在元旦春节期间慰问离休干部、退休的厅局级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慰问费原则上为每人300元,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酌情增加。

(二)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探视费、丧事慰问费

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探视及丧事慰问由所在单位、部门组织,探视、慰问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0元。探视、慰问费每年由离退休工作处按一定比例核定,所在单位、部门按规定使用;若出现当年经费不足情况,则由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报离退休工作处审批。

离休干部、退休的正处级及以上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政府特贴人员的生病住院探视、丧事慰问,由离退休工作处(或组织部、人事处)代表学校探视、慰问,原则上为每人每次500元,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每人每次800元。

离退休教职工协会参加生病住院探视、丧事慰问的,探视、慰问费标准为每人每次100元。

第七条 举办食堂等集体福利开支的补贴

为保障教职工工作餐质量,每年在福利费中安排一定经费补助教工食堂,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负责每月核定补贴金额。

第八条 在职在岗教职工疗休养活动费用

为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由工会组织开展在职在岗教职工疗休养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工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其他零星福利费

工会负责在职教职工零星福利费支出,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离退休教职工零星福利费支出,具体包括:

(一)举办专家来校义诊、青年教工集体婚礼、单身青年联谊会、全校教职工体能测试等产生的费用。

(二)每年“重阳节”,为当年70、80岁的离退休老同志集体庆贺寿辰,为当年90岁的离退休老同志单独庆贺寿辰等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科学技术学院及资产经营公司下属校办企业等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福利费使用细则,经费自筹,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8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工会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宁大政〔2017〕13号)同时废止。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