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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大政〔2018〕75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6-14    作者:    访问量:次

宁大政〔2018〕75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管理办法》经第89次校长办公会议、2018年第10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18年6月10日

宁波大学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管理办法

为依法保障和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根据《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发〔2015〕13号)、《关于加强宁波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甬总工〔2015〕29号)、《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浙总工发〔2018〕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甬总工〔2018〕46号)等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加疗休养活动的对象

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在职在岗教职工包括全校在岗的事业编制人员、学校一类人事代理和一类人才派遣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年度疗休养待遇(工伤、患有职业病除外):

1.上年度7月份至本年度6月份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

2.上年度7月份至本年度6月份累计旷工达1天及以上的;

3.在本校工作时间未满6个月的;

4.上年度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二、疗休养时间及内容

教职工每人每年可以参加一次疗休养活动,时间一般安排在寒暑假。其中疗休养参加对象一般三年内不重复安排跨省的疗休养活动。不参加集体疗休养活动的不享受现金补贴。

一次疗休养活动只能在一个省域内进行,按一地多点的原则开展活动。为顺应广大教职工对疗休养目的地多样化需求,可组织部分教职工赴浙江省(宁波市)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的省、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吉林省、湖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和沪苏皖闽赣5个周边省(市)等地开展跨省疗休养活动。每批次省内疗休养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跨省疗休养活动,因交通原因可视情延长在途时间。疗休养活动主要是为教职工提供休息养生的服务,严禁以疗休养为名搞疲劳拉练式旅游或公款旅游。

三、疗休养组织方式

教职工的疗休养活动以分工会为单位组织安排,也可以联合组队。每年度组织跨省疗休养人数不超过当年参加疗休养活动教职工总人数的1/3,优先考虑省市级劳动模范、各类先进和高层次人才等。

分工会所在单位、学院党委(总支)要高度重视疗休养活动,指导本分工会做好教职工疗休养的组团、日程安排和安全教育工作。各分工会要根据学校工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安排专人负责落实疗休养活动的相关工作,及时将疗休养人员名单、疗休养活动方案报学校工会备案。疗休养活动结束后,各分工会要负责做好建立台账资料工作。

疗休养业务一般由工人疗养院、省教育工会每年公布的疗休养基地和服务单位或学校通过一定程序选定的经营服务单位承接。

四、疗休养费用

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等。费用标准按不高于400元/人·天、2000元/人·次的限额,凭据在学校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个人承担。成人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及学科性学院各自承担其中50%的费用。(各研究院参照学校绩效发放机制确定承担费用)

五、有关要求

1.严格执行疗休养纪律。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坚决禁止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或发放钱物,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一律不予开支。

2.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在教职工疗休养工作中要强化安全措施,对疗休养活动中可能涉及的人身安全问题要预防在先,注意事故苗头,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要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教职工购买有一定抵抗风险的商业保险。

六、其他

后勤服务中心非事业编制人员、科学技术学院及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属校办企业人员等的疗休养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自理,疗休养方案报工会备案。

本办法经第89次校长办公会议、2018年第10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工会负责解释,原宁大政〔2015〕79号《宁波大学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2018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