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大党〔2017〕15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下属党委、党总支部,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经2017年第7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宁波大学委员会
2017年 4月28 日
宁波大学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新形势下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尊师重教、见贤思齐的浓厚氛围,根据省、市教育工会关于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宁波大学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从事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
二、参评条件
参评教师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立德树人,模范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依法履职,敬业爱生,严谨治学,勇于创新,为人师表,引领风尚,服务社会,热心公益,在本职岗位上有突出业绩,得到广大师生普遍认可。
三、评选周期及名额
宁波大学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周期和省、市教育工会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周期同步,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产生宁波大学师德先进个人10名(包括推荐上报的省、市师德先进个人人选)。
四、推荐评选程序
1.各分工会组织师生民主推荐师德先进个人1-2名,经各分工会所在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工会。
2.学校工会汇总并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牵头召开评审会。评委由校工会常委和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人文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人事处、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人组成。评委集中审阅评选材料,对各分工会推荐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被推荐人按得票数多少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原则上得票数列前10位的为宁波大学师德先进个人。
3.上报学校党委批准。
4.在学校内网进行公示。
5.学校党委发文进行表彰。
6.学校党委根据省、市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名额,原则上按照宁波大学师德先进个人得票数多少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相应确定省、市师德先进个人推荐人选。
五、其他
本办法经2017年第7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共宁波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