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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大党〔2025〕8 号《宁波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2025-04-02    作者:    访问量:次

宁波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波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并送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宁波大学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宁波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宁波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案工作机构

第四条 宁波大学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大会筹委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原则上主任委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进行调整,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校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制定、完善提案工作制度,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征集提案,对代表进行培训;

(三)审核所征集的有效提案并进行梳理、分类,确定是否立案;

(四)将提案送达相关单位、部门办理;

(五)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听取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六)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等。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征集时间不限,在教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均可受理。教代会期间的提案每年征集一次,征集时间一般从大会召开前 1 个月开始,通过教代会提案系统进行,并限定截止日期,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通知,明确提案征集的具体要求,提案工作委员会和各代表团应做好提案征集动员和相关培训。闭会期间的提案可直接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受理。

第八条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每件提案须有 3 位及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为有效。各代表团、教代会、工会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以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集体提案。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撰写提案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全局性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第十条 提案应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题目(即提出解决什么问题)、案由(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依据)、具体建议(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提案人撰写提案,需一事一案,案由充分,建议具体可行,并按规定在教代会提案系统中提交。

第十一条 各代表团团长在提案系统中对本代表团的提案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提案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初审合格后提交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于大会前将征集到的提案进行汇总,于大会期间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期间所征集的有效提案进行审理,决定是否立案,并对确定立案的提案进行编号和归类。提案审理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障提案质量的原则。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具有积极意义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建议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不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

(三)不具代表性的仅涉及教职工个体的具体问题;

(四)内容空泛、缺乏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对于未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告知提案人,并说明未立案的原因。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七条 立案后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通过教代会提案系统报分管校领导签阅,并在大会闭幕后 1 个月内,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在提案系统中将立案的提案送达相关承办单位办理与落实。

第十八条 提案办理过程中,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提案的催办单位,工会是提案的督办单位。

第十九条 办理提案是学校及其所属单位、部门的职责,各单位、部门应充分尊重代表民主权利,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提案承办单位应明确提案办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专人负责,严格程序,逐件办理。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承办单位办公室主任是提案办理工作的经办人员。

(二)承办单位对接到的提案、意见、建议,应及时进行清点、核对和研究。如提案、意见、建议所提问题不属于或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承办单位或增减协办单位的,应在收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四)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取得提案人理解。

(五)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听取提案人的意见。要按照提案办理的期限规定,由承办单位办公室主任在提案系统中及时作出认真细致的答复,并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承办单位完成答复后,须征得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提案交办 2 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承办单位应向提案人作出明确答复,并在教代会提案系统中提交办理意见。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

第二十一条 提案办理答复后,提案人对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启动“不满意件再办理”程序,并在 1 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全部提案办理完成后,提案内容及答复意见在学校信息门户公示。

第二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工作,汇总提案办理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评优与表彰

第二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组织评选教代会“优秀提案”,以促进教代会提案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可评选“提案办理先进单位”,以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和落实成效。

第二十六条 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议立案的提案,均可参与当年“优秀提案”的评选;提案承办部门均可参与当年“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评选数量应控制在当年立案提案总数和承办单位总数的 20% 以内。

第二十七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标准

(一)规范性:优秀提案应行文规范、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并阐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

(二)针对性:优秀提案应针对学校当前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可操作性:优秀提案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二十八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评选标准

(一)提案承办部门重视提案办理工作,有明确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程序严格。

(二)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及时研究提案,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答复意见。

(三)重视提案人的反馈意见,积极主动联系提案人沟通并落实,确保提案人对办复结果满意。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在教代会上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经 2025 年第 3 次党委会、2025 年第 3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宁波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条例》(宁大党〔2010〕49 号)和《宁波大学教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优秀提案评选办法》(宁大工字〔2008〕6 号)同时废止。

中共宁波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25 年 3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