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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大工〔2025〕38号《宁波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6-04-09    作者:    访问量:次


宁大工〔2025〕38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工会:

《宁波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经宁波大学第五届工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宁波大学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宁波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大学工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提高工会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工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工作在工会主席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确保工会经费运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工会各项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坚持独立管理原则,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第五条 工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对工会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工会各项经费支出实行审批制度。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实行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核拨分工会经费由各分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工会主席或分工会主席长期无法履行审批手续的,可书面授权给副主席,不设副主席的可授权其他委员审批。其中,属于《宁波大学工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规定范围的经济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该细则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学校工会财务委托学校财务进行核算,会计、出纳岗位不能由同一人担任,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第八条 负责工会财务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全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工会财务预算是根据工会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状况编制。

第十一条 工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根据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把主要资金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为教职工办实事和提高工会整体水平上,体现工会工作的重点和特点。

第十二条 工会财务决算编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客观真实,报送及时。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预算、决算均应报校工会常委会审议,报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再报上级工会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目标完成。在预算执行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在上级工会规定的时间内,经学校工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送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报上级工会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会收入是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工会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

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工会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工会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上级工会、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十八条 相关的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并使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支出是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支出应纳入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支出项目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经费应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严格执行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工会的规定和“八不准”要求: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规范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发票或收据上要有发票或收据监制章和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办理支出事项至少两人经手,报销单应有审批人、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亲笔签名。

第二十四条 涉及采购支出应同时遵循《宁波大学工会采购管理办法》和《宁波大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会资产是指学校工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应收款项(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其他应收款等)和库存物品(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等。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字画、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涉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制定相关规定,应遵循《宁波大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数据资产、软件、网络资源、特许经营权。

工会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应有专职人员对工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应有严格的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所有资产应指定专人管理和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随意调拨,不得将工会经费、资产作为学校经费、资产予以冻结、查封、抵押、清偿债务。

第七章 经费监督

第三十一条 工会经费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二条 工会的各项收支活动都应接受工会代表大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与审查。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按《会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工会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会财务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成卷,装订成册,编制目录。

第三十五条 工会会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因特殊原因经工会主席批准,可以提供查阅,并办理登记手续。借阅者不得拆散、撕掉、剪裁、涂改和污损原卷册,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工会主席批准可进行复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宁波大学第五届工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宁大工〔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