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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大工〔2025〕39号《宁波大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6-04-09    作者:    访问量:次

宁大工〔2025〕39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工会:

《宁波大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经宁波大学第五届工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宁波大学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宁波大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工会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25〕11号)《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固定资产指由工会经费购买、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字画;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校工会是固定资产的统一领导机构。工会常委会负责审议固定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如大批量报废、盘盈盘亏处理等)。工会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登记、清查、处置等日常管理。各使用单位负责所使用资产的保管、维护和安全,并指定专人作为资产保管员。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与监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贯穿于固定资产的申请购置、日常使用、维修、报废等全过程,应当做到“购置手续完备、保管责任到人、处置依法合规”。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账物分离管理。学校工会财务人员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采购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的采购、审批、账务系统入库、分类核算等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工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入库、验收、处置等具体管理。使用单位负责采购、保管维护、处置申请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采购。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精神,提出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填写《宁波大学工会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宁波大学工会采购管理办法》实施采购。

第七条 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和登记。使用单位填写《宁波大学工会固定资产入库单》,进行入库申报。校工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新增固定资产验收和登记工作,并建立《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表》。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八条 工会资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工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报工会常委会核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应遵循《宁波大学工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执行。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按规定程序报工会委员会审议决策;不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由工会常委会审议批准。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有实物资产,且已达到最低的使用年限。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经核实后,起草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经工会常委会审核同意后,进行资产处置。处置后,注销资产入库单,在财务系统中报废,处置收入列入财务帐。

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因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实无法使用,或维修成本过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要求提前报废的,必须由资产使用单位详细说明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和要求提前报废的原因,经工会常委会批准后按报废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 资产报损和核销。资产报损核销主要针对已无实物的固定资产,如拆除、遗失被盗等具体资产灭失,以及货币性资产核销。报损和核销需提交“报损资产认定申请”,经工会常委会审核同意后,进行报损和核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25〕1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宁波大学第五届工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大工〔20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大学工会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

2.宁波大学工会固定资产入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