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登录>>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事项   /   工会固定资产   /   正文

宁大工〔2025〕40号《宁波大学工会采购管理办法》

2026-04-09    作者:    访问量:次

宁大工〔2025〕40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工会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工会:

《宁波大学工会采购管理办法》经宁波大学第五届工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宁波大学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宁波大学工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会采购行为(以下简称“采购”),保障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使用工会经费组织实施的单项或批量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一定金额、数量的货物或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工会履行职责所需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农副产品、食品、日用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技术、智力、中介、宣传制作、安保、大型会议与活动的组织等。

第三条 学校工会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守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工会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审议工会采购相关制度,研究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会采购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主任由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教代会福利委员会主任和工会办公室主任2人担任,成员在每次采购前从工会委员、教代会福利委员、分工会主席中抽取6名,共9名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委托采购和实施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项目预算经费在5万以下(不含5万)的采购,由采购办公室委托工会办公室实施。工会办公室自行决定采购形式,根据质量、价格、服务比选,确定商家,由2人共同实施采购。

第七条 项目预算经费在5万(含)以上的采购,由采购办公室实施。采购办公室应当通过公开征集、择优选择或从合格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比选。比选应制定明确的评审标准(如价格、质量、服务、业绩等),并采用集体评议、代表独立打分或投票等方式确定最终供应商,并填写《工会采购单》作为报销凭证。整个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

采购过程邀请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指派1名委员实施现场监督。

第八条 帮扶采购根据上级工会组织认定的采购形式由采购办公室以会议形式讨论决定,实施采购,并填写《工会采购单》作为报销凭证。

第四章 验收入库

第九条 采购后,由工会办公室做好登记、验收、入库、发放,并且按照物资领取的财务要求,办理领取手续。属于工会固定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员按照学校工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要求管理。

第五章 采购监督与纪律

第十条 学校工会采购工作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学校相关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学校工会采购进行经费审查监督。

第十二条 采购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制度,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的,或采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并造成较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采购必须严肃以下纪律:

(一)各级工会干部不得以行政权力干预采购;

(二)采购参与人必须持按章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搞不正之风;

(三)采购参与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投标人认为采购参与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四)采购参与人不得虚假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5.其他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2年之内,不得参与学校的采购活动;给学校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工会采购参与人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工会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向工会采购参与人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八)其他违反工会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下属分工会的采购活动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宁波大学第五届工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工会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大工〔2020〕9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波大学工会采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