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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办法(2026)

2026-05-11    作者:    访问量:次

来源:宁波市总工会网站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包括省部属在甬单位)的尚未发现身患乳腺、卵巢、子宫、宫颈、输卵管、阴道其中之一种妇科恶性肿瘤(以下统称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女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集体参保面不得少于本单位在职女职工的80%。

参保手续

第二条  集体参保所需资料和流程:

1、参加本保障办法的在职职工名册一份(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用EXCEL格式制作),名册样表和续保单位上期参保名单可从参保网站下载。

2、单位工会管理员通过“甬工惠基层工会服务平台”参保。登录“宁波工会网—服务平台—基层工会—办事申请—互助保障”模块,按照填写保单、导入名单、支付保费、填写开票信息的流程,完成参保。

3、被保障人及所在单位应对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真实性负责,若提供信息有误,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被保障人及所在单位承担。

4、本办法的参保保费,按规定可从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个人交费等多个渠道筹集。

5、集体参保只提供电子发票及电子保单。

6、集体参保均通过网上进行参保。

保障费

第三条 每人每份保障费为20元,保障期限一年。

第四条  被保障人在一个保障期限内最高可参保3份,超出份数视作无效(被保障人保障期未满提前续保的,只享受续保保障待遇)。

同一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参保份数,一个保障期限内必须统一。

保障期限

第五条 保障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可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另办续保手续。

保障责任

第六条  参保后执行90天免责期。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经国家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之一并经住院治疗或手术治疗者,可向本会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第七条  被保障人患本办法所指的多种癌症,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为限,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

1、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癌症之一,并经住院治疗或手术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2000元。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2、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并经住院治疗或手术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3000元。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九条  建立慰问金制度。

被保障人在90天免责期内并于保单生效之日30天后,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其中一种癌症,并经住院治疗或手术治疗后,可向本会申请领取慰问金1000元。本会给付慰问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续保,且本期保障起保日与上一期保障期满日连续衔接的,取消90天的免责期(新参保或中断后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3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90天免责期。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在参保后的本保障期限内,不能再为未参保女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女职工除外,但应提供附有新进女职工名单的“各基数和变更情况汇总表”)。

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会不负给付各种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所患的是转移性乳腺癌或转移性女性生殖器官癌;

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重患本次参保前曾患相同种类的癌症;

3、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90天内(慰问金为30天内)被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癌症;

4、被保障人在首次参保或续保时,超过60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保障对象的职工除外);

5、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瞒、作弊行为;

6、被保障人因核辐射所致本办法所指的疾病;

7、被保障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的;

8、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本办法所指的疾病;

9、被保障人在境外医疗机构或非国家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的。

第十四条 参保人或被保障人有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况的,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第十五条  不属于本办法保障范围内的疾病,本会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六条 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30天起,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所指的癌症,被保障人可(或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代为)申请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程序为:

1、填写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职工特种重病安康报告表、互助保障调查委托授权书,同时提供被保障人住院(门诊)病历、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包括CT、磁共振、B超或病理切片等)、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记录)、银行账号(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宁波银行、农商银行)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本会;

2、本会收到资料并经调查核实无误后,通知被保障人或者代办人保障金或慰问金金额,无异议后,办理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领取手续;

第十七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病后的12个月内向本会提出。

被保障人线上可通过“甬工惠职工服务平台”(服务—互助保障—在线理赔—特病女康给付模块)内递交申请,按要求下载和填写特病女康报告表,并在单位盖章后拍照与确诊资料照片等一并上传提交,受理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给付。或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线下受理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如遇特殊情况,将延长保障金给付时间。

联系人和联系地址的变更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在参保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邮箱、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应及时告知本会办理变更。

其 他

第十九条  为加大对患病职工的帮扶力度和互助保障资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互保资金收支情况,建立医疗补助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具体办法由互助保障会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并根据本项目的实际给付情况,相应决定下年度保障费的收费标准和保障金给付标准。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由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理事会负责,接受市总工会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市总工会经审委的审计。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乳腺原位癌和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是指上述部位的癌细胞尚未穿透其基底膜或侵及基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