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大政〔2020〕89号
关于调整宁波大学教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教职工疗休养获得感,更好发挥教职工疗休养事业助推我省、我市消费市场复苏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省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浙总工发〔2020〕46号)、宁波市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转发省总工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甬市总工发〔2020〕7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我校教职工疗休养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教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
学校教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由原不超过2000元/人·年提高到不超过3000元/人·年,并且可按不超过600元/人·天的标准,凭据在学校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
二、严肃教职工疗休养纪律
严格执行疗休养有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做到消费真实、票据合法、开支合规。各分工会审核时要严格把关,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严禁以疗休养为名虚开发票或以其他形式套取现金等弄虚作假行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对象以文件规定的范围为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知经第153次校长办公会议、2020年第23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工会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宁波大学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