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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大政办〔2020〕24 号《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教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补贴的通知》

2020-09-09    作者:    访问量:次

宁大政办〔2020〕24号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教职工子女

幼儿园保教费补贴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教职工子女保教费补贴制度,完善报销手续,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单位干部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补贴报销规定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1129号)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教职工子女保教费补贴事宜规定如下:

一、保教费补贴对象

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的、福利费提取在我校的事业编制、一类人事代理和一类人才派遣教职工的子女。

二、保教费补贴标准

以各幼儿园按规定实际收取的保教费为依据,实行“分类分档、按比例和限额从低”的方式报销。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各孩报销比例为60%,最高限额标准如下:

大、中、小班报销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630元;小小班及以下托班报销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820元。

三、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所称的幼儿园是指经各级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报销凭据为省财政厅监制的政府非税票据或幼儿园开具的税务发票,只可在一方单位享受补贴;

(二)在市外幼儿园就读的,参照对应标准执行,其中在市外的机关幼儿园就读的,其报销最高不超过市级机关、系统所属幼儿园就读的标准;

(三)2019年秋季新学期开始至12月12日期间发生的保教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但因故未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工作人员,仍按照原政策补贴;

(四)教职工正式入职次月起子女就读幼儿园产生的保教费可凭票据享受补贴;

(五)保教费补贴按学期领取,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办理上一学期的补贴事宜,每学期最多可领取5个月的补贴;

(六)福利费提取不在学校的单位或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规定经第14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原宁大政办〔2019〕42号《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教职工子女保教费补贴的通知》同时废止。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