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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钓鱼协会章程

2022-03-16    作者:校工会    访问量: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宁波大学钓鱼协会。简称钓鱼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钓鱼协会是在校工会直接指导下,由我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体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垂钓活动为中心,推广普及垂钓健身运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活动内容、原则及范围

第四条 协会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以垂钓为中心,不以获鱼为目的文明高尚的健身运动,积极与校内其它协会联系和交流。

1、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垂钓活动。进行有偿垂钓比赛活动,应取得2/3以上会员同意。未能参加有偿垂钓活动的会员,可适当获得协会的补贴(只限鱼资)。

2、未尽事宜,由全体会员审议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未尽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入会条件:

1、本校教职员工,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垂钓活动。

2、拥护《宁波大学钓鱼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自愿入会。

3、按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协会的利益。

第六条 加入协会的程序:

拥护本会章程,喜欢垂钓运动,经申请后均可成为钓鱼协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拥有自由加入和退出协会的权利;

2、会员拥有向协会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会员拥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会员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会员拥有监督协会管理、运作以及经费使用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本会名誉;

2、积极宣传协会宗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及形象;

3、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会员资格管理:

1、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本协会利益,破坏本协会声誉者,协会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报校工会备案。

2、对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者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协会管理机构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第十条 协会的成立或撤消均应报学校工会审批和注册。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由协会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好的奉献精神;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对外交往活动能力,扩大协会的影响力;

3、能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好协会的各项活动,组织并承担起对外联络活动;

第十二条 协会管理机构常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秘书长一名,由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选举产生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负责人具体职责:

会长:负责协会主要事务的决策、各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传达学校的任务,管理协会相关事宜及审核工作并提交协会的审议,以及对外事务交涉,为本协会与其他组织联系时的全权代表。

副会长:协助会长的工作及常务工作的具体落实,制定年度计划,协调协会各部门的工作,并经常与会员沟通交流;会长缺席时暂时行使会长职务。

秘书长:负责本协会的档案管理;会员的纳新与管理;收集、整理和发放资料;通知和落实协会活动,组织实施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各项咨询服务;汇报活动状况,编写年末总结;定期向学校工会汇报工作和状况。

第十四条 协会接受校工会每年进行年检、审核及年度注册制。

第五章 协会经费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1、获得的赞助或捐赠;

2、学校工会的资助。

第十六条 经费的管理:

1、协会的活动经费至少应由三人管理,会长审批,一位副会长管帐,另一位副会长管钱。由秘书长每年向会员公布经费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学校工会监督和审计。

2、经费报销应遵守学校财务规定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开支范围,协会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挪用或私分协会共有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宁波大学钓鱼协会。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经上级组织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将充分考虑每次活动的安全性,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于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和伤害,均由会员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