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波大学委员会文件
宁大党〔2023〕41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经宁波大学第五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2023年第18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宁波大
学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宁波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教职工,即与学校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被申诉人为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
第三条 处理教职工申诉案件时,坚持合法、合规、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保证申诉人正当权益。
第四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的执行。教职工不得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组建“宁波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教职工申诉案件的办理。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工会校领导、工会主席和副主席(1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学校法律专家等7人组成。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主要负责申诉案件受理、文书制作和送达、档案和印章管理、申诉委员会成员联络及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并办理申诉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处理申诉案件的相关人员对申诉处理过程应当保密。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予回避。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自收到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行政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
(二)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三)认为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未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诉的,经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以在障碍消除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应当由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诉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被申诉人出具的原处理决定、复核决定等材料复印件。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诉申请书后,出具收件回执(附件2)。
第十三条 申诉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申诉,不属于申诉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一)由各级党组织做出的党内处分;
(二)申诉事项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或已由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受理的;
(三)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附件3)或不受理通知书(附件4)。
第十五条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于七日内补正。审查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诉人放弃申诉。
第十六条 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后,终结案件处理工作,并将终结申诉处理决定(附件5)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因申诉人撤回申诉导致案件终结的,申诉人再以同一事由提起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审理、决定与执行
第十八条 决定受理的申诉案件,由申诉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审理。接受调查的单位、部门或个人有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的义务。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处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人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审议案件,应当制作审议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审议笔录。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明确审理意见,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处理的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委员会成员的组成;
(三)申诉人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被申诉人的答辩理由、证据和依据;
(五)审理情况概要;
(六)申诉委员会审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附件6)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执行。被申诉人拒不执行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执行申请。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提请学校党委作出决定,责令被申诉人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处理申诉案件的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在我校工作的派遣人员的申诉由人才派遣机构负责处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附属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宁波大学第五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2023年第18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宁波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宁大政〔2010〕35号)终止执行。
附件:1.宁波大学教职工申诉申请书
2.宁波大学教职工申诉收件回执
3.宁波大学教职工申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4.宁波大学教职工申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5.宁波大学教职工申诉案件终结通知书
6.宁波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